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(节选第二章)

发布日期:2020-08-12 16:13:08 浏览量:3646

第二章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

  第九条 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树立社会责任意识、规则意识、奉献意识,遵守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。

  第十条 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,倡导下列行为:

  (一)文明用餐,合理消费,不铺张浪费;

  (二)低碳生活,节约水、电、气等公共资源;

  (三)绿色出行,提倡乘坐、使用公共交通工具;

  (四)文明如厕,保持公厕卫生,爱护公厕设施;

  (五)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;

  (六)文明祭奠、绿色祭扫。

  第十一条 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,言行举止文明得当;

  (二)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,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,使用楼梯或者天桥、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;

  (三)减少吸烟行为,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;

  (四)在医院、图书馆、纪念馆、博物馆、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,轻声接打电话;

  (五)文明观看文艺演出、体育比赛;

  (六)文明开展庆典、营销、娱乐、健身等户外活动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、生活;

  (七)不违反规定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;

  (八)不酗酒闹事、寻衅滋事;

  (九)不参与色情、赌博、封建迷信等活动;

  (十)遇突发事件,服从现场指挥,配合应急处置,不盲目聚集、围观。

  第十二条 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不随地吐痰、便溺;

  (二)不乱扔瓜果皮、包装物、纸屑、烟头、口香糖等废弃物;

  (三)不乱倒垃圾、污水、粪便,不乱弃动物尸体;

  (四)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;

  (五)不乱涂、乱画、乱刻;

  (六)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,不攀折花草树木;

  (七)不随意张贴(喷涂)广告、散发传单。

  第十三条 公民应当文明出行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,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,不随意变道、穿插、加塞,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;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,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;遇有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,应当主动让行;

  (二)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,不得占用人行道、盲道和消防、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;临时停放车辆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;

  (三)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,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;

  (四)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、规范服务,保持车辆干净整洁,上下客时有序停靠,不得甩客、欺客和拒载;

  (五)驾驶非机动车时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,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、人行道行驶,不违反规定载人、载物;

  (六)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(共享单车),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,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;

  (七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,先下后上,主动为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乘客让座,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;

  (八)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,在人行道内行走;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,不得乱穿马路,不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;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、停留、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、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。

  第十四条 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 

  (一)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;

  (二)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、私搭乱建;

  (三)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;

  (四)不高空抛物;

  (五)生活垃圾分类投放;

  (六)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,使用电器、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、体育锻炼等活动的,应当遵守有关规定,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;

  (七)文明饲养宠物。携犬出户时,用牵引带牵领;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,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;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;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;不得虐待、遗弃宠物。

  第十五条 公民应当文明旅游,自觉遵守下列规定:

  (一)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、风俗习惯、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;

  (二)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,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;

  (三)爱护文物古迹,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、涂画、张贴,不攀爬、触摸文物,拍照摄像遵守规定;

  (四)服从景区景点管理,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;

  (五)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。

  第十六条 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,珍惜自然资源。

  禁止非法猎捕、出售、购买、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,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。

  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、冰川遗迹、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;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、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;不得野外烧烤、野炊、生火取暖,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。

  保护河流、湖泊等水环境,禁止违法违规采砂、排污、游泳、垂钓、捕捞等行为。

  第十七条 公民应当文明就医,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,配合开展诊疗活动,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,不得侮辱、谩骂、威胁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。

    第十八条 公民应当文明上网。不得编造、发布和传播虚假、暴力、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。